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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2014-07-25 09:29 来源:内蒙古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是否需要进行零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分支结构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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