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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作为扣除凭据

2014-08-06 09:49 来源: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受票方收到开票方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现在知道开票方有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的行为,那收到的发票是否有影响?是否可以作为增值税扣除凭据?

  答: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三点的情况,受票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扣除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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