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对境外的企业进行投资,请问是否必须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应视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与施行之日以后应报告信息相关或者属于施行之日以后纳税年度的应报告信息,仍适用本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