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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的纳税问题

2014-08-08 09:16 来源:广东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彩票发行中心,取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手续费收入,单位是否要交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若将这部分发给单位的个人(包括非代办人员),是否涉及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8]58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或者接受委托代征税款,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扣缴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个人因此而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彩票发行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对彩票发行中心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彩票发行中心将手续费收入奖励给办税人员的,办税人员因此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奖励给非办税人员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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