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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转让企业股权的若干纳税问题

2014-08-29 09:24 来源:广西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自然人转让企业股权的若干纳税问题

  答:一、股权转让的双方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股权转让的双方需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个人转让股权,转让方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的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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