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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否是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人

2014-10-14 15:21 来源:海南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非居民企业持有境内企业的股权,现在境外将该股权转让给另一非居民企业,问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是否是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第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时,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在变更税务登记时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境外转让股权企业的非居民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所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境内被转让企业负有协助税务机关向境外转让企业征缴税款的义务,但并不属于扣缴义务人,这一点与境外非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境内企业是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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