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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2014-11-24 15:59 来源:青海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十一条规定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三种情形: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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