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3号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纳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三)纳税人关闭、停产连续停用12个月(含)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
(四)新设立纳税人的新建项目连续建设期超过12个月(含)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分拆部分经营亏损、关闭、停产、新建项目单独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不予核准减免。
四、纳税人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核准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经认定的损失额;纳税人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情形的,核准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发生并按税法调整的亏损额;纳税人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第四项情形的,核准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关闭、停产、连续建设期间的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应于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纳税人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在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七、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时,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资料的,补正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项,按照现行减免税管理规定执行;本公告施行后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201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可适用本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3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