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范围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月或者按季报送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二)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按季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不属于以上范围的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种类
(一)财务会计报表月(季)报报送种类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财务会计报表年报报送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
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和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执行其他类别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三、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一)按月报送月财务会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终了后15日内,纳税申报期顺延的,财务报表报送时间随之顺延。
(二)按季度报送季度财务报表的,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申报期顺延的,财务报表报送时间随之顺延。
(三)财务会计报表年度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采取上门申报的纳税人,可直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报表电子数据,由税务机关导入或录入税收征管系统。
(二)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西藏自治区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方式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无需再报送纸质报表。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列资料,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或者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内容。
(二)本通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