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用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确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章 核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有关《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规定的纳税人以及环保部门抽样测算方法中涉及的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
第三章 核定方法
第四条 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其应税污染物的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或《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核定。
纳税人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根据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西藏自治区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五条 规模化养殖场的畜禽养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规定的污染当量值确定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六条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中规定的污染当量值确定水污染物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的,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污水排放量=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三)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特征指标(床、台、个、张、支等)×适用税额
其中餐饮业的应纳税额,应根据其营业面积所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适用税额
第七条 医院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医院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确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无法提供污水排放量的,但是可以准确计量月用水量的。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月污水排放量=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
水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三)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月用水量的,按照床位确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公式如下: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八条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适用税额
第九条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当量数=(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应纳税额=大气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第四章 核定程序
第十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申请,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并提供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安装水表设备、营业面积、床位等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污染物种类、特征指标等情况,对照《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或《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提出核定意见,交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无异议的,做出核定结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会商,意见一致后做出核定结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出核定结论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三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调整或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调整核定环境保护税税额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核定征收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核定征收的执行期限为一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分月计算应纳税额,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留置备查。
第十七条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样测算办法制定发布后,相关特征值系数按抽样测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西藏自治区部分行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doc
附件2:西藏自治区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特征值系数表.doc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