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3号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收票证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的使用保管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向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册》(以下简称《手册》)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手册》互为对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和领发时间,并对《手册》上登记的余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领、发双方在《手册》上共同签章。
(二)领发票证实行限额管理,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每次领用票证数量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的用量。
扣缴义务人终止扣缴义务、代征人终止代征税款活动时,应当在30日内将所经管的票证、结报手册等有关资料交回税务机关。
二、关于税收完税证明的查询开具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查询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也可以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行查询打印具有二维码防伪功能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三、关于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税收票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结报缴销。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代征人开具税收票证并以现金方式收取税款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结报缴销:
(一)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当于收取税款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收票款的结报缴销。
(二)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应当按照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且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要求,及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
四、关于推广非现金方式缴税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征收税款,方便纳税人办税。严格控制以现金方式征税,加大对以现金方式征税行为的监管力度,确保税收资金安全。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