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3号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现将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通告如下:
一、我市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下同)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免征增值税。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通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七、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通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九、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十、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如按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在一个季度内销售额合计超过30万元的,应在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当次,一并就累计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计算预缴税款。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免税代开。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不动产,季度销售额合计无论是否超过30万元,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或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普通发票,不需预缴税款。
十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及无形资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开具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十四、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实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需按季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下同)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不包括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销售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为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一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以及第二项“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税款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1栏“预缴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按项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免税额根据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7栏“本期免税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报。
十六、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对应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十七、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八、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表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十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是指没有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本通告自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