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确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201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境内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二、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省内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更好地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税制要求,确保个人所得税改革在我省顺利推进、落地生效,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自然人从我省境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将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还责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明确代开发票的注意事项。即代开发票单位(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三)明确扣缴义务人在向自然人支付款项时的代扣代缴义务。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明确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