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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何规定

2014-12-22 15:57 来源:北京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在地方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其在我市设立的由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以下简称直管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开发票环节负责征收。

(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施企业,其直管项目部首次在承发包交易中心代开发票时,应提交其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说明,并在第二次开票时出示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据的首次开票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缴款书或由外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的证明。

(三)外地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执行。

……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交易中心新备案项目适用本公告规定。在此之前已备案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项目,仍按原征收方式执行。”

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二、如何把握外施企业在京直属项目部预分0.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开发票环节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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