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天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了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征管方式、资金收缴等环节,在明确非税收入与财政收入关系、完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公示内容、保障缴款义务人权利、明确有关部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部分调整和修改完善,特别对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权限与新修改的立法法有关规定相统一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既符合立法法关于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设其义务的要求,也体现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为民立法,对治理地方乱收费等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坚定态度。
非税收入范围包含七大类
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非税收入按项目分类管理
非税收入是相对于税收收入的相对概念,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非税收入包含了各种不同性质和内容的政府收入类型,对各类非税收入的管理模式也不完全一致。其中有一部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设立的权限已有明确规定(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另有一部分依其性质不需要开展征收活动和进行立项管理(政府接受捐赠、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目前只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要按照立项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种类,其费用的收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性权益。多年来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设立权限未作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度乱象频生,治理乱收费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新修改的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从而明确了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内的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的设立权限。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有关规定,参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只能在国家和省级层面的要求,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设立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执行。
考虑到四川省目前还有部分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如在本条例出台后就停止有关收费可能导致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实施前,依据国务院决定、命令及部门规章、省人民政府规章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继续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税收入目录须及时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政府非税收入行为。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某些地方执收单位多征、误征非税收入的,退款手续繁琐,给缴款人带来不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条例规定,执收单位多征、误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或者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由执收单位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防止乱收费,条例明确,执收单位不出具法定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