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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土地增值税5种情形核定征收

2015-07-14 08:52 来源:长沙晚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记者今日从税务部门获悉,湖南省地税局下发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从7月1日起实施新管理措施。

明确征收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征管方式,土地增值税以查账据实征收为主。此外,保障性住房不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多开发保障性住房项目。

明确核定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或清算审核的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5种实行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税方式一经确定,在该清算单位清算审核完成之前不得变更为其他征收方式。

明确预征率和征收率。保持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不变,预征率为普通标准住宅1.5%、非普通标准住宅2%、非住宅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核定征收率为普通标准住宅5%、非普通标准住宅6%、非住宅6%,但对纳税人恶意拒绝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行为,规定了10%的核定征收率。

明确审核期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审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清算审核期限。同时,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鉴证或指定中介机构实施清算鉴证,进一步减少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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