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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

2015-08-11 13:4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刊登了《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深圳“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的涉税处理进行明确。

批复指出,鉴于深圳市实施“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由工商部门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登记注册的实际情况,同意深圳税务部门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基金、费)范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税种核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同意深圳市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通过国税、地税合作和风险管理,实现强化征管的目的。

并要求深圳税务部门提出的配套管理措施,做好相关工作,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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