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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温馨提示营改增纳税人需注意的四个问题

2016-04-25 13:58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5月1日马上就要到来,营改增纳税人即将告别熟悉的营业税,改为缴纳陌生的增值税。准备时间已不多,北京国税特别提示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申报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在地税机关的税库银电子缴税三方扣税协议继续有效,由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负责三方扣税协议的批量转换和银行签约工作。试点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打印营改增三方扣税补签协议,并由国税机关、纳税人和银行三方签章确认。

发票使用

试点纳税人可在2016年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但应在2016年5月1日(含本日)后开具。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申报缴税流程均维持原状,仍在地税局办理,不发生变化,便利纳税人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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