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各地动态 > 正文

厦门:“营改增”后 个人出租房屋仍可到地税开票

2016-05-20 08:37 来源:东南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湖里区纳税人李先生近日收到租客小王5月份的房屋租金和开具发票的要求。“听说营改增之后就没有地税发票了,那该怎么给租客开房屋租赁发票呢?”针对李先生的问题,国税部门表示,“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仍可到地税机关开票。

湖里国税人员告诉李先生,“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和以前一样,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房屋租赁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营改增”后,房东给租客的发票不再是地税发票,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左上角将印有“代开”字样,销售方栏将有代开单位的相关信息,备注栏中有出租方的个人信息和房屋的详细地址。目前,个人想要取得房屋租赁发票,带上租赁合同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到湖里区地税局营改增绿色通道即可办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x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