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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税再次解答全面推开营改增的14个政策问题

2017-12-27 15:46 来源:江西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一、扣缴义务人在申报增值税扣缴税款时,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扣缴税款时,无需提交相关资料,直接填报《扣缴税款申报表》申报即可。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优惠政策的备案条件是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权限下放,税务机关是否对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予以认可?

答: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规定技术合同认定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科技局。国税部门可以将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作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

三、从事街道道路、乡村公路的保洁、垃圾清扫、收集以及转清运经营业务按何种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中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因此,该业务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文件中的垃圾处理或处置增值税应税劳务,应按“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生活服务业中的市容市政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确定征收品目?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为便于计算,在总局未明确前,年应税销售额按纳税人上年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确定,开业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经营期的应征增值税累计销售额确定。

五、从事挖砂(采砂)劳务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采砂劳务属于原增值税范围,按“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缴纳增值税。

六、对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无偿划转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在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七、建筑合同总承包方对外签订分包合同,同一建筑服务分包合同中包含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适用简易计税情况下,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的部分,可否作为总承包方的分包款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建筑服务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拱建筑服务的,且同一建筑服务分包合同中包含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的,总包方取得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的部分可以作为建筑服务分包款的扣除额。

八、纳税人提供信息网络工程建设服务(如建设多媒体教室、养殖基地信息化管理系统、楼宇厂房的安全保护监控系统)的征收税目是什么?

答:纳税人提供信息网络工程建设服务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九、房地产公司接盘形式继续开发,接盘前是老项目,接盘后由于施工许可证过期,需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可否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项目接盘后,如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立项批准文号、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未发生改变且已实际开工的,可按接盘前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是否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十、企业经营多用途卡销售业务,从发卡机构买入多用途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将多用途卡转卖给其他企业,赚取手续费(或差价),该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从发卡机构买入多用途卡再销售,征收范围和发票开具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以低于面值价格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差额是否征收增值税?如征收增值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纳税人以低于面值价格取得银行承兑汇票获取差价收益的行为属于贷款业务,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支付给电信代理点、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人、房产兼职销售代理人、电费POS机代收点的代理手续费,可否参照45号公告规定由支付单位到国税局汇总代开发票?

答: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为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电信、邮政、保险代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电力公司的销售代理人或费用代收点,其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时,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由支付单位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代理是指其他个人兼职为项目所在地在江西省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提供的代理销售服务。

十三、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委托代征业务可否汇总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为进一步减轻代征税款、开具发票工作量,电力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汇总开具“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应登记发电户信息,并制作每月电费结算清单留存备查。

十四、电费收款方与开具发票主体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一)为适应电力公司改革要求,对电力公司撤销县供电公司电费账户后,用电客户电费交至设区市级供电公司账户的,电费发票可仍由县供电公司开具;

(二)电力公司与用电户、“电e宝”平台公司签订三方代收电费协议,通过“电e宝”平台向用电户收缴电费,电费发票可由三方代收电费协议中的供电公司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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