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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部门联手整顿房地产市场交易税费问题

2013-11-21 11:45 来源: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内容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针对近期我省部分市、县群众反映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存在违规收取供气、供暖和有线电视等配套建设费的问题,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中税费征收有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和规范。

各设区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地方税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规划建设局、地方税务局,韩城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针对近期我省部分市、县群众反映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存在违规收取供气、供暖和有线电视等配套建设费的问题,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中税费征收有关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对象

陕西省境内从事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交易的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各类税费征收行为均为整顿规范对象。

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应该由单位或个人(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缴纳的税费

新建商品房主要分为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非住房,购房者应缴纳四项税费:契税、印花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登记费(见表一)。

(二)二手房交易缴纳的税费

二手房交易主要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非住房,应分别由转让单位或个人(卖方)和承受单位或个人(买方)缴纳相关税费。卖方为转让个人的应缴纳九项税费,分别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屋转让手续费、土地收益金;卖方为转让单位的应缴纳九项税费,分别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房屋转让手续费(见表二)。买方为承受单位或个人的均应缴纳四项税费,分别为:契税、印花税、房屋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见表三)。

(三)房屋租赁手续费项目

房屋租赁手续费主要包括住房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两项,涉及成套住房和不成套住房收费、大于500平方米和小于等于500平方米非住房收费(见表四)。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项目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和房屋买卖收费两项(见表五)。

三、整顿方式及时间安排

各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自纠,市、县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税务部门普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抽查的办法。按照表列税费项目对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税费征收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规范,特别是对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要逐项进行清理纠正。

2013年11月30日前,各房地产交易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查自纠,对照税费项目、标准、依据、征收单位逐一进行核对,主动纠正。

12月10日前,各市、县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部门对所辖区域进行全面普查,并建立台账,注意执行税费政策的时效性,一般不追溯政策出台前发生的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整顿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2月20日后,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对各地整顿规范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项目,对个别企业、单位拒不纠正或纠正不及时的将公开曝光,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工作要求

1、各地要在主要媒体上宣传房地产税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此次整顿规范工作与当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对本辖区内房地产市场交易中有关税费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特别是对群众上访和网上反映的问题逐一予以解决。

2、对于表一,各房地产交易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交易大厅和售楼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对于表二、表三、表四、表五,各房地产交易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交易大厅和中介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全部予以公示。

3、市、县物价、住房和城乡建设、地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强化配合协作,尽快按照要求细化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务求整治取得实效。各地清理整顿规范情况请于12月20日前书面分别报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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