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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加强各类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管理

2014-01-24 08:37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为规范对各类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中,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含各类教育、医疗机构,各类协会、商会、基金会等)。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申报义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应向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免税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各类非营利组织,须享受免税待遇的,在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后,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自行计算减免,年度终了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同时,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相关优惠,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四、法律责任

  1.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或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不得享受对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4.对于自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视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应条款处理。

  五、政策咨询服务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纳税人可登陆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xads.gov.cn)查询,或拨打西安地税服务热线(12366),以及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029-87663652)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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