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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安抚小微企业:防止优惠政策“看得见摸不着”

2014-05-08 10:31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本为“让利”企业。不过,也有企业担心,好政策是否能够得到落实。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刘丽坚昨日在中国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时表示,针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的规定,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设定管理方式,也不得进行变相审批。

税务总局还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资料受理,不得要求小型微利企业额外报送资料。

好政策落地变成“卡脖子”?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遭遇地方执行部门的“扭曲”,是企业主们最为担忧的。

署名为“cd189”的网友反映,成都武侯区小企业一段时间没收入也要交税。“说什么3个月没收入你就别办了,企业要达到多少利润率等”。

署名为“reychange”的网友说:“国家上层规划是好的,但基层税务征管部门往往粗暴理解并实施,如‘统一并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至2万元’,菏泽税务局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增值税纳税额不能低于1050元,合35000元的收入,达不到也要按此标准纳税,起征点是提高了,但相应纳税标准也提高了,达不到标准就不给发票,就不能经营,有各种方法卡住小微企业的脖子。”

“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管理这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要求?”对这一问题,税务总局官员直说,“这个问题问得好”。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审批方式变更为备案方式、精简报送资料后,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将放松管理或放弃管理。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身上。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税务机关将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刘丽坚说。

小微企业标准再明确对小微企业的判断标准,各部门规定并不一样。

工信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不同,令一些企业感到困惑。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昨日在上述访谈中说,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略有不同。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主要体现在小型、微利,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简化手续令企业“不弃疗”

有多位企业主反映,过去尽管也出台过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但由于手续太麻烦,公司都选择了放弃。

刘丽坚表示,税务机关将通过扩大受惠面、改革管理方式以及在年终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三种措施来保证更多小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

据刘丽坚介绍,税务机关把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享受优惠范围,享受优惠的户数将增加200万户以上,其次是改革管理方式,把审批改为备案,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应享尽享,企业受益面因此将扩大30%以上。

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它们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权利消失。

刘丽坚解释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时没有享受优惠的,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还可以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优惠。同时,税务机关也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适当的方式提醒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按政策规定要求,补充报送资料后,就可以享受了。

据其介绍,年度结束后希望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仅需要提交企业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两项备案资料。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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