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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统一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4-06-18 09:20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实现涉税处罚事项全覆盖

☆统一明确“首违不罚”

☆统一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规定

☆统一处罚起点金额和规则

☆统一裁量幅度

自今年5月1日起,江苏省开始执行新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原国税、地税机关各自印发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同时废止。至此,江苏省已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涉税处罚“一把尺”裁量。

据了解,以前国税、地税机关的裁量办法和基准之间存在差异,往往造成“同事不同罚”的情况出现,容易与纳税人在处罚金额上产生争议。从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的角度,经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统一全省国税、地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和裁量权标准。

据江苏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基准体现了国税、地税机关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五大亮点。

——实现涉税处罚事项全覆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把裁量基准按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偷骗抗税、妨碍税务检查、税款征收管理和税务代理管理加以归类。新基准的范围从四大类十三项扩展到七大类五十六项,覆盖税务机关所有处罚事项。

——统一明确“首违不罚”。新基准规定,纳税人一年内首次发生轻微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此举将有效减少纳税争议,同时给纳税人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统一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的规定。新基准与我国行政处罚法、刑法中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中增加“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这一情形,规定了减轻处罚的幅度,增加“减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减轻前应处最低罚款额的50%”的规定,以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保证处罚的效果。

——统一处罚起点金额和规则。新基准实现了国税、地税机关行政处罚裁量空间的一致性,减少了纳税争议,规定处罚对象为公民(含个体工商户)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50元;处罚对象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100元。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处罚以倍数计算的,罚款的倍数应当为10%的整数倍,罚款处罚以金额计算的,罚款金额应当为10元的整数倍。

——统一裁量幅度。新基准对日常税收执法经常发生,且纳税人比较关注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发票管理三方面违法行为的第一档处罚的上限加以调整,即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统一修订为对单位处3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新基准实施至今,江苏省国税机关已执行税务行政行为“首违不罚”1320户,其中发票类违法278户,税务登记类违法437户,纳税申报类违法605户。

自2013年以来,江苏省地税机关实施“首违不罚”78283户,其中发票违法类832户,税务登记类违法9032户,纳税申报类违法6840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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