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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税:出台土地增值税清算规程

2014-06-20 10:29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加强前期管理,细化征纳双方责任

☆纳税人应分阶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进一步明晰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近日,广东省地税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在土地增值税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近年征管实践与案例调研剖析成果,制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该规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加强,广东省土地增值税由2006年的30亿元大幅增长至2014年的418亿元,成为财产行为税的第一大税种,也是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度仅次于营业税的税种。广东省地税局通过深入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贯彻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和清算规程的情况,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梳理亟待解决的疑难问题,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这一规程。此举旨在着眼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效和质量,有效解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长期以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存在的程序不清、责任不明等执法风险和涉税风险。

据广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规程最大的特点是加强前期管理,细化了征纳双方责任。一方面,由于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仅限于日常收入的管理,忽视前期管理的重要性,增大了后期清算审核难度,规程通过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前期管理,力图做到税务管理、纳税服务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以提高清算审核的质量,化解执法风险;另一方面,现有政策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责任划分不够明晰,少数纳税人对自身责任缺乏认识,导致其自行清算申报质量不高,并由此产生一定的涉税风险,规程通过细化规范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降低其涉税风险。同时,由于土地增值税税制本身繁复,加之建安工程造价管控难度大,使得清算更加困难。规程明确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的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对适用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条件、情形进行细化,税务机关可根据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直观化评估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造价是否虚高,并据此核定其合理的开发成本。对工程造价实现直观化、标准量化的管理,使土地增值税清算从原来的个案式清算转变为流程化、标准化的批量清算,以提高清算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执法风险。

规程还改变之前在实施清算才开始归集开发项目清算资料的做法,规定纳税人应分阶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使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成为清算项目各类信息逐步向税务机关归集的过程,避免了因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纳税人资料保存难,在清算时无法提供资料的情况发生。规程在制定时,反复对现行土地增值税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了梳理和压缩裁减,务求让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都是清算所必需的,也是最大限度压减的,并将其作为规程附件予以公告,以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

此外,房地产开发涉及多个行业,专业性强,情况复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过引入中介社会服务,则可减轻征纳双方压力,提高清算的质效。规程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进一步明晰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可信度,使其可为征纳双方提供规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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