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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实行小微所得税新政

2014-11-07 14:13 来源:转自互联网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11月6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获悉,根据乌市地税局刚刚出炉的《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告知书》,乌市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开始施行所得税新政。

乌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连续发了两份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范围。为方便乌市小微企业掌握了解,乌市地税局特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概括如下: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税率。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乌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小微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若有疑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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