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与全球化脚步的加快,信息传播越来越便捷,企业员工的自我提升愈发重要。无论是普通员工还是企业管理层,都想提高自己,不断更新知识储备以适应趋势,公司也希望培养一支素质更高、业务更专业的员工队伍。这种情况下,很多机构会意识到员工教育培训教育的重要性,更关注于培养员工成长和进步,因而花费大量经费在职工教育上。
不过这方面还是有优惠政策的,那就是规定限额内的职工教育经费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扣除标准有如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您是高薪技术企业,国家还有更优惠的政策:财税〔2015〕63号: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那么,那些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呢?参考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五)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如下11项内容:
(1) 上岗和转岗培训;
(2)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 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 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 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但是有两种情况应避免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参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九)。
2、作为企业管理层来说,出国培训也不能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十)指出: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