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与39号公告的异同
2019年注定是不平静的一年,中美贸易战如火如荼,刺激着每一个企业的神经,尤其是制造业企业,影响尤甚。我们国家和李总理是给力的——减税降负!优惠政策自2019年初至现在绵绵不断。这不,最近又出台了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84号公告出台后,很多人在欣喜之余,疑问也是多多:84号公告与39号公告有什么区别?我们企业是适用84公告还是适用39号公告等问题。别急,下面为大家一一解析。
一、84号公告与39号公告的异同
注意:84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84公告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的留抵退税条件取消了39号公告规定的增量留抵不低于50万的限制,也取消了每个月增量留抵大于零的要求;退税公式取消了39号公告规定的60%的限制,且退税周期不再强调连续6个月或连续两个季度,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随时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总之,先进制造业的留抵退税的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更宽松,力度更大!体现出国家大力扶持和支持制造业的理念。
二、举例
为了让大家更清楚的了解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的优惠政策,举例如下:
例1:先进制造业甲公司2019年3月份进项税额留抵10万元,2019年4月-6月,进项税额期末留抵和增量留抵如下:
假设甲公司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合计180万,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合20万元。
甲公司进项构成比例=180万÷(180万元+20万元)×100%=90%
甲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20万元×90%
=18万元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