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汇算清缴前,专项附加扣除六个点需关注!
2019年是执行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年,是执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第一年,同时2019年也是新个税法下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第一个年度。这么多“第一”汇集在2019年,使得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广大企业和企业财税人员、财税专业人士等对个税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空前关注!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2019年第94号公告,明确了2019年度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等问题。
同时国税总局为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使企业和企业财税人员、财税专业人士对个税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越来越明晰了。
在大家普直达注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之际,今天和大家聊聊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一、综合所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应注意事项
1.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最多只能扣除五项。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可以同时扣除。国发〔2018〕41号并未规定,同一年度内发生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不可以同时扣除。随后国税总局对此答复:“同一年度内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个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即4800+3600)”,也就是年度内继续教育最高只能扣除8400元。
3.个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专项附加扣除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4.个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5.个人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但还未填报个人信息未能享受的,可以在12月份填报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如果未来得及在12月份填报而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二、个人是否可以不选择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实质上是税收优惠,要享受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否则不能享受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个人出于对个人基本信息的担忧而不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则不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即放弃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优惠,是可以的。
三、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错误不及时更正的税务风险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四、专项附加扣除哪些情况会影响个人信用及信用联合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应当纳入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反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报送虚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五、为贯彻落实个税法和专项附加扣除,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个人信用承诺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已来临,我们应正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规定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具体包括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和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1.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
2.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同时规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
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2.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