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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计量单位”填开有关规定

2014-12-24 16:16 来源:广东省国税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习惯性地在“单位”栏填写了计量单位的英文缩写,如“KG”(千克)、“M”(米)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目前,部分地区对该类情况是否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若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准予认证抵扣的问题存在争议。经分析,“KG”(千克)、“M”(米)等属于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发票的“单位”栏填写这类英文缩写符合国际标准,并且符合大众的理解习惯,不影响发票的正常使用,不应归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也不应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单位”栏填写了国际标准计量单位的英文缩写而不给予认证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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