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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时间节点

2014-12-26 13:35 来源:江苏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三、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该条所称持有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后持有的固定资产还是以前年度持有的也可以适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该条中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不受持有时间的限制,即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不再追溯调整,仅就其折余价值部分在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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