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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如何确定最低折旧年限

2014-12-26 14:36 来源:江苏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如何确定其最低折旧年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1号)“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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