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下属非支人分支机构(酒店)招待业务往来单位消费签单,酒店每月提供消费统计明细表、消费单据并开具税务发票,公司核对无误后付款给酒店。酒店按消费金额确认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公司按发票金额确认业务招待费。据统计,一年公司业务招待签单消费约8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约45万元。
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不属于现行营业税法定课税范围。因此上述公司免费提供公务招待,然后按照签单金额借记“管理费用”,贷记“营业收入”,自己向自己付款,虚增收入而实缴税款,并不符合营业税立法精神(不存在“视同销售劳务”之说)。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酒店不确认收入,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应以消费金额乘以成本率确认业务招待费(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或负数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公司不支付消费款给酒店。
如果酒店的管理是外包的,合同约定以酒店营业额向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给管理费的,可以将本公司(业主)免费签单的金额手工加回管理费计提基数。在公司内部管理考核需求与税法规定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定会计应以税法和会计准则为依据,通过手工调整满足管理会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