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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2015-01-26 08:33 来源:小陈税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甲企业将一台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C租赁公司,同时双方约定,甲公司自当天开始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50万元,C公司另收取租赁手续费10万元。针对该笔业务,C公司向银行申请130万元借款,年利率8%,C公司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C公司的销售额=4×50+10-130-130×8%×4=38.4(万元)。纳税义务怎么确定?

  答:假如C公司在106号文发布前已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也可以选择不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若选择扣除向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的,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承租方出售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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