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分公司与总公司间有业务合作,2015年元月份在税局代开了2014年双方合作的业务发票(增值税票)。2014年12月份时曾到科韵路大厅咨询过值班人员,当时得到的答复是可以提前确认收入滞后开票,这种事很常见。2015年元月份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咨询专管员说不能做2014年收入,让我们做账务调整。后再次到申报大厅咨询,也说是不可以先做收入。经过调整我们在2014年账上没有反映这部分收入,2015年元月份进行了零申报。现审计人员认为这部分应是2014年收入,建议调整。如果审计做了调整,那我们2015年的元月份账面收入就会比报税收入少,会形成差异。请问我们企业该如何处理此涉税事项,是否可以认同审计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并确认收入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若您公司2014年的增值税应税业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开具发票时限要求而没有开具的,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但是,您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行为造成违法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您公司的开票义务,对于2014年的业务,您司在2015年才开具发票的,也还是应按规定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