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之后是在项目所在地纳税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纳税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在2015年建筑业营改增来临之前,笔者不妨作如下猜想,欢迎对号入座。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据此可知,营业税纳税地点尽管可以在劳务发生地也可以在机构所在地,但其具有先后关系,机构所在地征税仅仅是一补救措施,且规定了应在超过6个月之后没有申报纳税的方可以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猜想。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营改增后营改增试点行业原则上是以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且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这些比较特殊的行业已经在采用汇总申报纳税的方式,已经在执行的文件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布的《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我们猜想,建筑业营改增后,是否也有可能参照这个文件,将建筑公司各异地施工项目视同分支机构,建筑公司各异地施工项目在其劳务发生地按照开具发票收入预征税款,各异地施工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汇集到机构所在地汇总抵扣,参照财税〔2013〕74号和已经营改增汇总申报纳税的行业,我们猜想,建筑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可能为:
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省级财政、税务机关批准的建筑企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建筑业劳务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建筑业劳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总机构汇总的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四、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五、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六、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建筑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七、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八、总机构的纳税期限可能设定为一个季度。
九、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当期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十、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十二、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汇总申报纳税利与弊。汇总纳税可以实现不同项目之间的进项、销项税额互抵,平衡各项目税负结构,可以避免出现项目有销项税额无进项税额或者有进项税额无销项税额的极端情况;汇总纳税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共同使用同一资质,便于总机构行政管理,不需要分摊总机构管理费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汇总纳税资金管理相对便捷,不同项目共同使用借款所支付借款利息进项税额不需要往来分摊。
汇总纳税也有弊端,不利于不同项目独立控制税负水平,管理手段较好的项目与管理手段松弛的项目也可能给稀释了,不利于调动项目增值税发票管理水平;但是项目独立纳税,项目子公司可以实现,但是项目子公司不能够与总机构共享建筑资质,对于承揽工程项目不利;项目分支机构尽管可以与总机构共享建筑资质,但是独立纳税又会导致总机构发生的共同费用进项税额不能在项目分支机构抵扣的情形。所以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承揽工程项目,一要考虑资质的问题;二要考虑汇总申报纳税的利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