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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有哪些

2015-02-05 09:08 来源:黑龙江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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