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新办法增加了哪些税收优惠和利于纳税人办税的规定?
答:新办法给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带来的便利和优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基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与家庭财产、费用支出经常混用的实际情况,新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种处理方式既便于个体工商户享受扣除规定,也可避免原规定下因个别地方不允许混用费用扣除导致纳税人税负增加。
二是新办法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三是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加强自身宣传和发展壮大,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是加大了对个体工商户研发投入的支持力度,新办法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五是新办法在条款设计上采取了避免过于复杂的原则,兼顾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和其他相关事宜不再展开作详细规定,采取了原则规定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的处理方式。有利于个体工商户与法人企业开展公平竞争。
六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规范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条款内容,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