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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旧办法,个体工商户新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2015-02-06 09:24 来源:厦门地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相较于原来试行的计税办法,新办法增加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明确了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和“其他支出”的范围: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二是区分支出的税前扣除方式: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三是增加了存货及转让资产净值的税前扣除内容: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是增加了家庭生活混用费用扣除比例规定,新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五是重新定义个体工商户的亏损,新办法规定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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