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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结果为不符,如何处理

2015-02-12 11:46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司上月有一张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请稽核,稽核结果为不符,说是一四联比对,税额不符。因为这张缴款书有好几条明细,我们是分条录入的,总的税额是相符的。那现在我们要怎么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稽核比对结果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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