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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费发票改为增值费发票的具体时间

2015-02-13 09:58 来源:四川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饭店、酒店、XX山庄的会务费,开具的是地税的机打发票和手工开具的会务费发票,请问改为增值费发票的具体要求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现在会务费既有国税的增值税票,也有地税的手工票有机打票,都是合规的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三、部分现代服务业(三)文化创意服务。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因此,会议展览服务从2013年8月1日起应开具国税的发票。若为出租自由场地给他人用于会议展览属于不动产租赁,不属于增值税范围,不能开具国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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