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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滞纳金如何计算

2015-02-15 09:58 来源:河北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第3条第二款规定,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 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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