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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稽核相关问题

2015-03-05 09:04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接海关通知,自2月25日起,通过电子支付(含电子担保)方式缴纳税款的税单第一联由海关现场直接给企业。因电子担保方式缴纳税款的,银行扣款会在海关税单开具后15天后支付。企业在收到海关进口增值税税单后能否直接录入系统参与当月稽核?是不是只要报关完成,取得税单,该笔税款尚未通过银行扣除也能在取得税单月份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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