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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015-03-09 08:46 来源:贵州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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