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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一般纳税人时,查补销售额能否算作收入基数

2015-03-11 14:25 来源:山西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指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中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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