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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期限问题

2015-03-12 09:35 来源:浙江财税12366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为生产型出口企业,2014年12月30日把一批货物运至保税区,请问需要在2015年4月征期前申报退税吗?

  答: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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