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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能否开具红字发票

2015-03-13 08:31 来源:江西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的产品被上海的购买企业退货了,按规定公司应按上海企业给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公司现在收到的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请问能否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522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山东和湖南进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试运行工作。同时文件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试点地区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不再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因此,贵公司可以据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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