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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造成当月进项税额已认证未抵扣,如何处理

2015-03-16 12:04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因我公司办税员业务不熟悉,也因前期新办企业研发筹备阶段无销售无开票无销项税额,其在填写申报表表二时,将当月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在了待抵扣进项税额22-25栏次,造成当月进项税额已认证未抵扣,在主表上也未显示留底税额,企业该怎么办?

  答: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按规定该进项是不能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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