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融资租赁利息处理

2015-03-16 13:37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价值500万,利息总额100万,本息分5年还。租赁开始日,设备500万已开具发票,利息100万元未开具发票,利息于每月付利息时开票。请问我公司设备是否以600万元作计税价值?未取得发票的100万元利息是资本化还是以后每月付息时作财务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