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销售2007年购入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减按多少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四条(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您符合条件,请到分局备案享受税收优惠。